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强化督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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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工作各项任务落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督查工作制度》,对督查工作的原则、职责、内容、程序、形式、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紧扣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紧紧围绕组织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对中央和中组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有关组织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各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涉及组织工作的任务等8项重要内容进行督查。
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建立季度督查通报制度,每季度初对上季度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坚持每周重点工作督查通报,每周一对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本周部内的重点活动、各处室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进行公布,对部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实行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跟进了解承办处室的办理事项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及时催办,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一周仍未办结的工作,向承办处室下发催办单,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明确督查责任,加大问责力度。督查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部领导承担部机关督查工作领导职责,其他部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明确规定办公室为部机关督查工作机构,负责部机关日常督查工作;各处室负责督查业务范围内由下级组织人事部门落实的工作。加大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督办处室、承办处室因故造成督办事项延误的6种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并追究当事人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信息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宁组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