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市州公车改革启动
发布时间:201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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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车改基本完成,市州车改何时启动?昨从省车改办获悉,春节前,17个市州公车改革方案全部批复,襄阳、十堰、鄂州、黄冈公车改革已启动,其他市州也将陆续启动。
县及以下执法车可保留70%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州执法执勤部门也要参加公车改革。其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等17个部门(系统)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其他部门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方案规定,各部门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市级(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保留编制基数的60%,县级及以下单位保留编制基数的70%,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必须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集中保障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部门及其他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
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车补上浮1.5倍
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多少?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和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分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及以下4档不同,市州公务交通补贴一般分厅局级、副厅(局)级、县处级、副县(处)级、乡科级、副乡(科)级、科员7档。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同一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市州车改补贴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即厅局级不高于1690元/月、县处级不高于1040元/月、乡科级不高于650元/月。
边远地区山高路长,补贴标准是否有所提高?据方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相关规定公布交通补贴相应上浮,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50%,即厅局级不高于1950元/月、县处级不高于1200元/月、乡科级不高于750元/月。
目前,我省有神农架林区、郧阳区(原郧县)、竹山县、房县等18个市县区可享受这一政策。
县级可设应急公车中心
按方案要求,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3辆至5辆应急用车,其他市级直属党政机关原则上每单位核定1辆,少数应急任务较重的单位可核定2辆。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应急用车3辆至4辆。各县可统一设立应急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核定车辆数,集中保障县级党政机关应急公务用车需要。原则上各乡镇核定1辆应急用车,少数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的边远山区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得超过2辆。
车改后,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区公务员下乡调研会否遇到用车难。方案规定,部分公共交通服务薄弱或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较多的地区,允许党委和政府保留少量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
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州直属党政机关公车改革预计最快3月底可完成。(信息来源 湖北日报 江卉 肖淼)
县及以下执法车可保留70%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州执法执勤部门也要参加公车改革。其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等17个部门(系统)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其他部门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方案规定,各部门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基数,市级(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保留编制基数的60%,县级及以下单位保留编制基数的70%,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必须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集中保障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部门及其他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
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车补上浮1.5倍
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多少?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和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分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及以下4档不同,市州公务交通补贴一般分厅局级、副厅(局)级、县处级、副县(处)级、乡科级、副乡(科)级、科员7档。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同一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市州车改补贴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即厅局级不高于1690元/月、县处级不高于1040元/月、乡科级不高于650元/月。
边远地区山高路长,补贴标准是否有所提高?据方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相关规定公布交通补贴相应上浮,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50%,即厅局级不高于1950元/月、县处级不高于1200元/月、乡科级不高于750元/月。
目前,我省有神农架林区、郧阳区(原郧县)、竹山县、房县等18个市县区可享受这一政策。
县级可设应急公车中心
按方案要求,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3辆至5辆应急用车,其他市级直属党政机关原则上每单位核定1辆,少数应急任务较重的单位可核定2辆。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应急用车3辆至4辆。各县可统一设立应急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核定车辆数,集中保障县级党政机关应急公务用车需要。原则上各乡镇核定1辆应急用车,少数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的边远山区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得超过2辆。
车改后,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区公务员下乡调研会否遇到用车难。方案规定,部分公共交通服务薄弱或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较多的地区,允许党委和政府保留少量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
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州直属党政机关公车改革预计最快3月底可完成。(信息来源 湖北日报 江卉 肖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