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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规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5/11/12 点击数:
         目前,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正在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全省广大城市居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帮助各级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干部和广大居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依法做好这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省民政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予刊发,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委、省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什么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015年9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5]44号),要求各地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规有机统一,通过这次换届选举,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9月中下旬启动,到12月底基本结束,2016年1月底前完成相关后续工作。省委、省政府强调,各地要严格把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优化社区“两委”班子结构。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要严格把握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推选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代表、提名和推选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同时,要全面加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同步做好团支部、妇代会等群团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优化居民小组设置,推选居民小组长。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哪几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有三种方式: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即居民直接选举)、每户派代表选举(即户代表选举)、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选举(即居民代表选举)。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无论采取哪一种选举方式进行,都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将三种方式混合使用,即不能同时使用其中任意两种或三种选举方式,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居民直接选举方式有什么要求?
        为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推进城市居民自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居民直接选举都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201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2011年11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规定:“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户代表选举产生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比例达到50%。”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鄂政办发〔2012〕47 号)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期末,80%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2012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2]42号)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照《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可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进行,积极推进直接选举,稳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各地直接选举的比例要不低于上届。”2015年9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5]44号)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主要采取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直接选举。”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要年满18周岁。二是属地条件,即以户籍地、居住地和社区工作地为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3)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公民。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四是行为能力条件,要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具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和精神状态。五是次数条件,每一个居民每届只能参加一次选举,不能重复参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不予登记,一是驻在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二是户籍在本社区、人不在本社区居住、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10日内不答复的。

          采取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是否需要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
        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无论采取哪一种选举方式,都要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需要根据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情况,以户为单位推选具有选举资格的居民担任户代表,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就无法确定推选出来的户代表是否具有参加选举的居民资格。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是在推选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的基础上,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来投票选举,而居民代表是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按每30至5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的,而且,根据《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规定,居民代表是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组织推选”的,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并公布名单,就不能推选居民代表。另外,候选人是从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中推选的,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就无法确认不是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的居民是否具有被选举权。因此,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采取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都要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数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组成人数根据本居住地区内人口、地域等情况在五至九人的幅度内确定,其中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5]44号)提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数一般为5至9名,具体职数由各县(市、区)确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必须在5至9人范围内确定,少于5人则不能组成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标志着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其产生是否合法,将决定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是否合法;其成员是否得力,将决定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能否如期圆满完成。《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居民委员会主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协商的方式推选产生,先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再由全体成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果是新成立的社区,还没有划分居民小组,也没有推选出居民代表,居民选举委员会可按照两个思路来推选:一是由乡镇(街道)指导组提出建议,二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总之,要坚持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充分体现居民群众民主自治的精神。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如何界定?
            为扩大城市基层民主,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适应城市社区工作专业化及职业化的需要,《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应当作为本社区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登记。这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种情况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所谓“户籍不在本社区”,是指实际户籍关系没有落在本社区;所谓“在本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是指在本社区从事具体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两委”成员、专职工作人员、网格员等,不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派驻到社区工作的在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5]44号)提出的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和两个参考条件。所谓基本条件,也可视为资格条件,就是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登记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所谓参考条件,一是德行方面的条件,要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二是才能方面的条件,要求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社会工作技能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否进行等额选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可连选连任。”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本人不愿意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因此造成该职位差额不足时,应当按照推选时该职务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争,则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选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投票站?
            为扩大居民参与,《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居民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为便于居民投票,可以在小区、楼院设立若干投票站。”根据这一规定,只有采取居民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两种方式的,才能设立投票站。投票站的设置应科学合理,要悬挂“××投票站”的会标,张贴标语,营造选举氛围。投票站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要公开告示投票注意事项及投票站的开放、关闭时间等。为便于不便到主会场投票的居民投票,投票站可选择较为灵活的开放、关闭时间。《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直接通过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设立投票站。”
            居民到投票站投票时,工作人员负责核对选举证、委托证,作出标记后再发选票,通过在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册上作出“选票已领”等标记来统计投票站投票情况,而不能在投票站开箱清点选票。投票站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结束后,应当将票箱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送至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集中保管。投票站票箱应于选举日在中心会场与其他票箱同时开封,进行检票、唱票、计票。

          如何规范委托投票行为?
            委托投票是为了便于在选举日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行使选举权而采取的一种投票行为。《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应当到现场投票。因故不能到现场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和微信等形式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该条还规定:“每位居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撤回。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由此可见,委托投票只适用于居民直接选举方式,户代表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不得办理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手续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进行,不得在选举大会现场临时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持委托投票证的居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本人选举证、委托人选举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投票证交给他人再委托投票。

          正式选票上是否可设“另选他人”栏?
            《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采取登记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个人报名、联名提名或社区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辖区单位提名等方式产生。个人报名只能报一个职位,居民联名、组织或辖区单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相应职位的应选名额。每位居民、每个组织或辖区单位只有一次报名权或提名权。”“选举委员会根据个人报名或提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主持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是先经过个人报名、联名提名或社区内党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辖区单位提名,再通过资格审查,再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的,之后还经过了张榜公布、自愿退选、参选宣传等环节。因此,正式选票上不应再设“另选他人”栏。如果在正式选票上设“另选他人”栏,就会造成“另选他人”没有经过前面的资格审查、张榜公示等环节的筛选,标准上把关不严,对其他候选人不公平;再者,如果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有意愿参选就会主动报名,或被其他居民、社区内党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辖区单位提名,并按正常的程序进入到正式候选人之列。

            驻社区单位公职人员是否作为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登记?
          《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二是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三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根据这一规定,驻在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应作为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登记,这些人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其他社区去登记。另外,《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还规定,“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本社区选举的或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即可以不作为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登记。

            如何认定选举是否有效、选票是否有效和当选是否有效?
          《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张选票相应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选举委员会裁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根据这两条规定,选举有效的条件是,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若参加投票人数不过半,或者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则选举无效;选票有效的条件是,每一选票相应职位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若多于应选人数或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或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则选票无效;当选有效的条件是,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若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则当选无效。(信息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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