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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门槛降低
        发布时间:2014/9/30 点击数: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的要求提出了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了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的办法,提出适当降低招考职位学历要求、放宽招考专业限制、适当调整报考职位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六条措施,并对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给予了进一步政策倾斜。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意见》要求拓宽基层公务员来源渠道,对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秀村干部、优秀工人农民等招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

          《意见》强调保持基层新录用公务员稳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公务员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安心本职工作。同时对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上级机关不得借调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意见》强调坚持依法考录,坚持“凡进必考”,严格控制降低进入门槛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得简化考录程序;加强对考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严禁针对特定人员设置与履职无关的资格条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等。

          《意见》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公务员考录制度,扎实有序推进基层考录工作,有效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人难”问题。(信息来源 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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