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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将作风常态化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发布时间:2014/11/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作风根本好转,近日,厦门市出台《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对象、督查内容、主要方式、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根据《办法》,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党组)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作风建设监督责任,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等。

          为增强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专项检查、暗访检查、通报曝光等七种监督检查的方式,并对每种方式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处分;对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措施不力的,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绩效考评的评价内容,以及党员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 共产党员网 厦门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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