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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发布时间:2015/10/10 点击数:
            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明确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任务,提出推进培养工程的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突出发挥行业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围绕生态环保、盐湖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落实政策措施,明确培养目标。到2020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9万人,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培训城乡未就业劳动力35万人次,支持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进行至少一次的技能提升培训,每年新增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500人,推进企业逐步形成初、中、高级技能职工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适合生产实际需要的合理格局,努力建设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强化培养措施。大力扶持中职院校发展,提高办学育才能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建设,建立高等职业院校财政生均拨款制度,促进5所行业职业院校和3所新建高职院校提升办学能力。推进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知识+技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招生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全面开展城乡未就业劳动力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用工储备性订单定向培训、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政府给予1-2年学费补贴,落实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扶持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按照1500元、3000元的标准落实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支持在岗职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完善人才评价。推进职业教育学生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双证融通”,支持高校、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完善企业评价技能人才程序办法,从2015年开始,每年选择确定5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试点工作,到2020年试点企业达到25家。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在国家级、省级职业竞赛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授予“青海省技术能手”称号。

        提高人才待遇。引导企业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提高技能人才薪资福利待遇。鼓励企业完善津贴制度,设立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将工资分配同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紧密衔接起来,激发职工技能成才的积极性。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技能人才退休和医疗待遇。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每年评选不超过50名企业“首席技师”,省财政给予高技能人才补助1万元。支持通过申请专利、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命名职工个人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重视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评选,逐步提高技能人才在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选表彰中的比例。鼓励企业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艺创新和科技发明等给予表彰奖励。(信息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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