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坚持把严字当头、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始终,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及时将那些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强调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帮助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实施办法》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方面的问责情形,以及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方面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情形,确保落实执行中央政策不跑偏、不走样。
《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京组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