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分工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四个相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0〕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考核指标及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1〕1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要求,统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增强能力,提高水平,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推动发展,创造经得起群众、实践、历史检验的实绩。
二、基本原则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简约;
3、奖惩结合,鼓励争优;
4、统分结合,各负其责。
三、基本方法
(一)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构成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得分为110分,由“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和“争先创优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争先创优加分”包括“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和“全国、全省综合性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
1、“年度考核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是各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先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单项指标完成值超出目标值的,该单项指标实际得分为权重分值),然后按权重折算为实际得分。凡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如被一票否决,则该项指标考核时不得分。
2、“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满分为5分,各单项指标分别按照武汉城市圈或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进行排位,排位前5名的予以加分。
3、“全国、全省综合性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满分为5分,根据各市(州)获国家(中央)级和省(部)级综合性表彰情况,按照奖励等级(次)加分。各市(州)根据获奖情况向省考核办提出加分申请,经省考核办复核审查认定后,给予相应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相应减分。
(二)年度考核指标得分计分办法
根据考核指标的性质和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计分办法,年度考核指标百分制计分方式分为刚性计分、比例计分和特殊计分三种方式。各单项指标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见附件五)。
1、刚性计分方式:以是否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值为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的,不得分。
2、比例计分方式:按照指标的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例进行计算。其中,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有限定条件的指标,在限定条件以下的不得分,在限定条件以上的,按比例进行计算。
3、特殊计分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部门工作特点,由相关部门制定计分标准,经省考核办同意后执行。
(三)争先创优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加分(即争先加分)办法
对年度考核单项指标排位前5名的进行奖励,1至5名分别赋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奖励加分基数,奖励加分基数乘以该项指标的权重即为实际排位加分。
其中,定量指标按照实际完成值超目标值的幅度高低(超目标值幅度由实际完成值减去目标值,再除以目标值计算得出)进行排位,没有完成目标值的不予加分;定性指标按照实际得分高低进行排位。
单项指标排位并列超出5名的,全部予以加分。
2、全国、全省综合性表彰加分(即创优加分)办法和通报批评减分办法
对获得全国、全省综合性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工作,在考核综合得分基础上另外相应加分或减分。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综合性表彰的工作分别加分,其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综合性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5分。
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综合性的表彰,划分等次的,按等次分别加3分、2分和1分;没有划分等次的,加3分。
综合性表彰加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等级、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所有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在综合得分中减3分。
受到通报批评减分,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减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所通报的最高等级减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通报批评,分别予以减分,所有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培训、纪律与监督
1、建立评分工作培训制度。省考核办、考核指标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评分人员熟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分,保证分数的真实性、准确性。
2、实行评分工作责任制。评分过程中,评分工作人员、考核指标涉及职能部门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分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资料、信息等支持,凡弄虚作假者,本地本单位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差”,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建立评分结果申诉机制。考核评分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办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本办法由省考核办负责解释。(信息来源 湖北组工网)